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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营、真代理”外贸企业千万别入坑

来源:欧宝体肓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25 14:37:43 浏览量:376

  作者:安克让,律师、税务师“双师”资格,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商事、税务律师

  近日,笔者接到一起郑州A公司关于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的咨询案件,税务机关为何不予出口退税?与当事人面谈后,笔者心中疑惑顿时解开,原来该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出口货物方,但实际是代理方,业务模式也就是出口退税常见多发的“假自营、真代理”。

  该公司业务模式如下:郑州A公司与福建B公司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书,协议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代理出口业务,A公司同B公司指定的外方及供货方签订供货及购货合同,B公司通过货代公司以A公司名义进行发货、报关出口,B公司发货后,将每一单业务的合同、装箱单、报关单、货代信息等材料提交给A公司,A公司归集材料形成退税备案材料,确定每个报关单对应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总金额,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由A公司以自营出口名义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退税,A公司及时做好货款的结汇工作,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同B公司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比例收取代理费,B公司对A公司同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承担原告产生的银行费用、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货物的真实性、质量上的问题、因种种原因造成不能退税的责任和后果。

  A公司与B公司及外商又分别签订了供货合同,其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采购价格高于A公司与外商的采购价格,外商先向A公司付款100万元,然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1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并以A公司的名义委托物流运输、报关出口,以此类推,外商向A公司付款2000万元,然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2200万元。后A公司办理申请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为“假自营、真代理”,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对A公司不予退税。

  也许有人会疑惑,B公司为啥不自己直接办理出口呢?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B公司不进行对外贸易备案登记;2.B公司规模小,无力负担成本;3.B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申请退税;4.B公司从事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真实交易,为了转移风险。还有一个疑问,A公司给外商的价格2000万元,给B公司的价格为2200万元,买价比卖价低200万元,这不是赔了吗?其实,A公司之所以这样做自有盈利之处,A公司的盈利点是代理费用,按照出口货物价值的1.5%收取代理费用也就是30万元,除此之外涉及到出口退税的取得问题,假如A公司取得2000万元,则扣除代理费30万元,须向B公司支付的是1970万元,而A公司出口2000万元可获得出口退税2000/1.13×0.13=230万元(出口退税率13%,货物不同,税率不同),该230万元A公司付给B公司,则B公司总共获得2200万元,多处的200万元刚好是A公司多付的。现A公司先向B公司多付200万元,则取得出口退税后A公司自己取得,无须再向B公司支付,自己收回多付的200万元并取得代理费30万元(实践中约定不同会有差异)。但由于A公司属于“假自营、真代理”,税务机关对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不予退税,则A公司之前多付的200万元白白遭到了损失。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简单来说就是出口企业实际上没有真实的货源及客户,而是委托方的货源及客户由出口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出口货物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仅收取部分代理费用。该经营模式税务机关明令禁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24号通知”)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39号通知”)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规定,“假自营、真代理”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做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上的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国税发[2006]2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有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财税[2012]39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采用以上“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可以说,外贸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未退税款不仅不退,而且已退税款还将被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并停止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一旦外贸企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则对以出口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外贸企业来说可以说是致命的,企业经营将会面临巨大困难。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不仅企业面临生死存亡,企业负责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2021年5月9日至11日,第五届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展览展示活动在郑州举行。根据大河网报道“2020年,河南省生产总值达到5.5万亿人民币,居全国第五位,进出口总值达到6655亿元,增长16.4%,增速居全国第三位。2021年一季度,全省进出口总值1921亿元,同比增长79.3%,高于全国平均值50.1个百分点。先后获批郑州、洛阳、南阳三个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创新实施了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区域出口、一般出口等四种零售进出口模式,开辟了海外市场,丰富了国内供给。十三五期间,河南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值达到6409亿元,年均增长35.3%。河南跨境电子商务在业务规模、应用水平等方面稳居全国前列,迈出了融入新发展格局的稳健步伐”。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贸企业不断增多,熟悉跨境电子商务和出口退税税收政策成为外贸企业的必修课。

  问题:文中A公司多付的200万元白白的就损失了吗?有无救济途径?后续文章我们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