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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来源:欧宝体肓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28 02:14:17 浏览量:376

  近年来,外贸行业出现了一种现象——“假自营真代理”,外贸公司假装买下货物,实际上却是一种代理,造成违规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合规渠道”是外贸综合服务出口。日前出台的61号公告优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将进一步发挥该类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融资、通关和退税等服务的优势,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直接出口的困难,促进外贸增长。

  然而,由于外贸综合服务兴起不久,不为人普遍了解,甚至被误认为“假自营真代理”的“新名片”。如果把外贸综合服务比喻为“李逵”,“假自营真代理”就是“李鬼”。在外贸出口中该怎么样来判断是“李逵”还是“李鬼”呢?

  外贸综合服务主要是扶持中小生产企业再生产,采取购进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其主体是真正的出口货物经营者,并不是买单出口、假借别人名义的中间人。

  而“假自营真代理”表面上是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实则是中间人利用出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以买单的方式暗箱操作,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出口货物的归属权,以外贸综合服务形式出口的货物归属权属于自身个人,以假自营真代理操作出口的货物其主体实质上是中间人或供货企业。

  既签订购进合同又签订委托出口合同,是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类似的共有特征,表面上都是由生产企业自产并内销的出口货物,但本质上一个是真销,一个是假销。

  如果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购进生产企业自产的出口货物存在虚假操作,那么就真的成为“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因此,在形式上两者的区分度较低,容易混为一体。

  外贸综合服务的退税主体是生产企业。“假自营真代理”的退税主体名义上是自己,但实质上另有他人。

  例:A生产企业与境外B公司签订了一批自产货物出口合同,合同中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C公司出口至境外B公司,货款由境外B公司支付给C公司。同时,A企业将这批自产货物销售给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货款。C公司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给境外B公司后,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了出口退税。在整个操作的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脱离政策限定的范畴。假设A企业与C公司的国内销售合同是虚假的,并且C公司申报退税收到退税款后,扣除代理费后再返还给A企业的,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假自营真代理的违规范畴,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规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条件不同,划分一、二、三、四类公司进行管理,并自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按不同的措施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关注公告中明确的条件,否则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确保真实的自营出口,如果不注意操作细节,有一定的概率会成为“假自营线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因此,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加强内部的税收风险控制;严格审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要符合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国内采购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及出口的线、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税收风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受托代理出口申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否则,不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因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经政府商务部门认可审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即使是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但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注明“WMZHFW”标识码,就等于自我不认为是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同时既签订购进合同又签订委托出口合同,税务机关会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形式不予办理退(免)税,应视同内销征税。

  二是外贸企业如果以外贸综合服务模式运作出口并在申报退(免)税时,注明“WMZHFW”标识码就等于认同为该类业务。目前,此类做法是否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享受出口退(免)税存有争议,但13号公告规定符合外贸综合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条件,并未明确必须经政府商务部门认可审批这一条款。因此,亟待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明确。

  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购货物出口,要保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一一对应。

  四是与供货生产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要规范,标明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负责出口和办理收汇的条款,要注意国外客户付汇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的一致性,尽量避开第三方收汇方式。

  随着外贸“国十六条”的出台,浙江省在外贸产业转型升级中致力于打造“外贸生态圈”。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已被写入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这表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我国外贸行业整体转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本质上是外贸服务外包平台,其业务性质为代理出口业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将商品贸易和流通服务两个传统的环节进行分离,让企业专注贸易本身,而把外贸服务外包给综合服务企业。近年来在供应链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背景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模式实现了不停地改进革新和发展。相比传统的代理出口,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有其明显的优势,但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当前来看,此类企业多以信息化技术网页、系统和平台为支撑,有效地优化产业组织形式,提高外贸服务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专业化,降低外贸交易成本,以提升外贸产业整体竞争优势,同时积累区域内贸易大数据,尤其是为广大中小外向型生产公司可以提供了有效的支持。目前全国范围内较大的外贸综服企业有一达通、世贸通、e 贸通、融易通等。这一些企业一般由出口企业自行申报并由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分批认定,但没有认定的出口企业理论上可以先行先试,因为并无明确的准入规定文件。该类企业目前服务对象地域性明显,外贸大省中拥有该类平台企业的数量较多。

  外贸代理制在1984 年《国务院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报告》中被首次提出,即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或国外客商完成出口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无进出口经营权或在特殊商品上存在进出口资质限制的国内中小企业。该类代理出口属于法规和政策角度上的代理出口,但实践中未被代理或被代理企业广泛采用,其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制约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没有正真获得有效解决;第二,自营进出口权的放开后,大部分被代理企业获得了自营出口权,使得稍有实力的出口企业转入自营出口。因此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出口专营体制优势不再明显,且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故使得外贸代理制的推广受到影响。

  该模式一般是指专业外贸公司以自营出口形式完成代理出口服务,其实质是代理出口,该模式中,委托方为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国外客户以及国内外隐性中间商。真代理假自营由于参与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晰、有“四自三不见”式的业务操作模式之嫌,容易引发生产企业骗税问题等,在政策层面不被允许乃至明令禁止,具有较高的政策和法律风险。但是该模式在外贸实务中被广泛采用,其问题大多有:第一,多数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采用融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二,报关、退税等由专业外贸公司负责,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的要素投入,提高业务效率;第三,专业外贸公司出于绩效和政策的考虑,一定要通过该模式来提高出口和营收规模;第四,中小企业借助该模式,间接享受了专业的外贸服务。因此,真代理假自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也使得代理方获得了规模和融资差价等额外效益,实现双赢局面。

  该模式由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平台出口给国外客商,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完成一系列出口服务,形式上需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采购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再以自营方式出口给国外客商。出于退税政策及涉税风险管控的原因,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会对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出口商品品类、货源地等设置准入标准,进行准入进行审核。从各发达国家的出口模式来看,代理出口占比较高。据统计,外贸代理在日本占该国流通的90%,9大商社本身即是最大的代理商,日本7000多家代理机构占其外贸进出口总额的80%;在德国,有6万余家代理机构占据其外贸进出口额的30%;而美国出口占比达60%以上的制成品中,有90%左右采用代理出口形式,其中代理机构包括专业外贸公司、本国大型生产企业、海外售货代理商、中小型企业联合体、贸易商联营组织等。名义上,我国的代理出口业务占比较小,但实际占比远高于名义统计数据。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模式,这种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已经对我国代理出口业带来了较大的法律和贸易风险。因此推动出口市场分工协作,理清“扭曲”的代理出口市场,切实服务好中小出口企业,是代理出口管理方式改革的目的之一,也是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的意义所在。中国出口代理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代表的代理制创新模式将是今后外贸转型发展的重要趋势。

  一、电汇T/T模式:系统注册并签约三方协议并上传贸易资料后可直接通过银行电汇到国内银行,资料齐全情况下外币到账当天完成结汇及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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